關(guān)于對查扣違法車輛及事故車輛處置的公告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(guī)定,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對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被依法扣押及發(fā)生事故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車輛進行公告。請駕駛?cè)嘶蛘咚腥?、管理人自公告之日?0日內(nèi)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,補辦相應(yīng)手續(xù),或者前來接受處理,經(jīng)通知并且經(jīng)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,將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。
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
2020年7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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